洛阳市节能减排协会章程
第 一 章总则
第 一 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洛阳市节能减排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LUOYANGENENGY-SAVINGANDEMISSIONREDUCTIONASSOCIATION,英文缩写:LYSER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从事节能减排管理、研究、教育、宣传、信息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的专 业 性组织,是自愿结成的且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 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服务政府、企业、社会低碳转型,促进节能减排,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洛阳市民政局,接收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环保局、洛阳市工信局、洛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洛阳市住建委、洛阳市交通局等行政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协会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望春门街1号天元·在水一方7号楼3门2303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任务:
1、宣传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我市能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新能源开发、能源管理、碳资产管理(二氧化碳排放权、碳核查、碳交易)、环境综合治理、节能减排技术进步以及国内外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政策、产品、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策略支持。
2、建立洛阳市节能减排网站,向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国内外节能减排新科技成果、论文、信息资料等,开拓信息渠道;帮助会员单位培训各类技术、能源管理型人才,不定期编辑出版与本协会工作相关的刊物。
3、对我市节能减排产品进行评估、鉴定并向市主管部门推荐和申报。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和新能源的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并代为向主管部门申请评估、鉴定。
4、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减排技术及管理咨询服务,推广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EMC)服务模式,组织动员社会各层面的力量加大节能投入进行节能改造。
5、建立节能减排专家库,组织专家对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及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的示范和推广。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能源审计工作。
6、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行业动态及实际运营情况,提出要求及建议。积极为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企业向政府提出申请财政补贴及税收减免。
7、加强行业内部自律,会员自觉工作,制定会员共同遵守的约束性公约及其他行为规范,协助政府做好节能减排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县(区)注册节能减排协会开展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8、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协会及经济组织关系进行密切合作,组织协助会员参加省内外(含国际)节能减排产品的展览(展销)会,进行对外技术交流,促进我市节能减排行业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健康发展。
9、定期开展评比、总结工作,对节能减排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优 秀论文及成果评选,向有关部门及主管单位推荐。
10、承担法律、行政法规义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研发及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水平的单位或个人;在节能、减排、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工作中有一定影响力且热爱节能减排事业的单位或个人;
4、团体会员应为法人组织。
5、遵守并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第九条会员入会手续:
1、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
2、经秘书处审核,并交理事会讨论批准;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
3、会员有权向协会反映意见,提出建议,请求帮助,并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监督;
4、对于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包括各种形式的培训讲座、学术研讨、对外交流、专 业化协作人才培训、国内、外考察等),优先安排;由协会主办的各种信息资料或刊物,优先获取,对协会开展的管理技术、投标咨询和项目设计等服务性项目,享有优惠。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公约和决议,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
2、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及时提供本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信息和有关资料;
3、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宣传本协会的宗旨、政策、方针,促进协会良性发展;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经协会理事会讨论批准。退会会员必须交回会员证。凡是一年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zui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行规、行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个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时年龄不高于65周岁(情况特殊的可放宽条件);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zui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zui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非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特别情况下会长可以指定副会长行使其职权。
4、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会员交纳的会费;
3、会员单位捐助;
4、国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捐助和资助;
5、协会有偿服务收入、协会创办或参与的经济实体的合法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经费支出:
1、网站建设,编印、邮寄刊物、资料,通讯等费用;
2、组织和参加各种活动的开支;
3、邀请国内、外专家或学者作学术报告或讲课费用;
4、购置协会办公用品等费用;
5、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交通、生活福利等开支。
6、协会其他办公及业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 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不兼职出纳。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使命或无存在必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等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行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5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洛阳市节能减排协会理事会。